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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拆迁红线范围后,哪些行为是被制止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令的规定,确认拆迁红线范围后不得在衡宇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衡宇和改变衡宇用处等不妥增加抵偿用度的行为。
《国有地盘上衡宇征收与抵偿条例》
第十五条 衡宇征收部分该当对衡宇征收范围内衡宇的权属、区位、用处、修建面积等情况构造观察挂号,被征收人该当予以配合。观察成果该当在衡宇征收范围外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衡宇征收范围肯定后,不得在衡宇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衡宇和改变衡宇用处等不妥增加抵偿用度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抵偿。
衡宇征收部分该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告诉有关部分停息打点相关手续。停息打点相关手续的书面告诉该当载明停息刻日。停息刻日最长不得跨越1年。
第二十五条 衡宇征收部分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抵偿方式、抵偿金额和付出刻日、用于产权更调衡宇的地址和面积、搬家费、姑且安置费大概周转用房、停产破产损失、搬家刻日、过渡方式和过渡刻日等事项,订立抵偿协议。
抵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实行抵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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