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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信息网:转摘自伟然律师事务所
观光社超范围经营观光社营业,应若何处置?
面临国内旅游市场的高潮,观光社要做到遵法合规经营,躲避经营风险。明天具体给大师分享一个案例:深圳市某国际观光社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案。
当事人深圳市某国际观光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国旅)于2012年1月5日注册挂号,其《观光社营业经营答应证》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营业;出境旅游营业。
2014年4月18日某国旅经过淘宝网店的线上销售形式向客户销售了两份“泰国普吉天子岛1日游”旅游产物,4月19日将两名客户交由泰国地接社操纵“泰国普吉天子岛1日游”,并获得支出450元。
二、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法律全进程:
1、《深圳市文体旅游市场行政法律现场检验笔录》、《深圳市某国际观光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王某询问笔录》
2、《深圳市某国际观光社有限公司观光社营业经营答应证》、《公证书》
3、《booking information》(确认书)、《总账单》、《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淘宝网店经营材料》
三、行政惩罚成果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作出(深)文体旅法律惩罚字【2015】第L3号行政惩罚决议:责令当事人 深圳市某国旅更正,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破产整理1个月(2015年6月19日至7月18日)。
1、 深圳市某国旅违规经营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
2、 深圳市某国旅《观光社营业经营答应证》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营业、出境旅游营业;而其经过淘宝网店的线上销售形式向客户销售了两份“泰国普吉天子岛1日游”旅游产物并将之交由泰国地接停止营业操纵属于经营出境旅游营业, 深圳市某国旅经营行为是未经答应,私行展开出境旅游营业的经营,属于超范围经营。
3、 深圳市某国旅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五条;《观光社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等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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