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务发布 发表于 2020-3-31 11:37:47

为劳动者提供购车补贴并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离职,劳动者未完全履行的,用人单位能否要求返还?




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本案中,公司向黄某某支付了购车补贴款显然并非劳动报酬。从协议内容来看,双方约定,公司支付购车补贴款,黄某某承诺为公司工作10年,该购车补助款性质上属于预付款,该预付款的对价即黄某某承诺继续为公司工作10年,这种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依据相类似情形应相同处理的原则,本案也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本案中,黄某某未按照补贴协议的约定继续为公司工作,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与违反服务期约定性质相同,根据合同履行对等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可以要求黄某某返还未履行的服务期应分摊的购车补助款。结合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推定黄某某需在公司处工作十年的起算时间在2012年5月7日,现黄某某在公司处工作满68个月,尚有52个月的服务期未按照协议履行,因此黄某某应当退还公司购车补贴款35534元。关于油耗补贴的诉讼请求,油耗是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损失,现公司同意支付黄某某油耗补贴,且实际支付至2017年9月,因此,在公司同黄某某解除合同前,应当享受该项补贴,故对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黄某某返还购车补贴款35534元,驳回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结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购车补贴并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离职,劳动者未完全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按比例返还没履行部分的相应对价。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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